税务检查证遗失声明
税务检查证遗失声明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>的公告》(2018年第44号公告)第十九条规定,以下人员因保管不善,不慎遗失税务检查证,特此声明作废。
持证人:曾钧,税务检查证号:赣税征360502190297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该税务检查证作废,不再具有法律效力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冒用该证件从事税务检查活动,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渝水区税务局
2026年1月16日
税务检查证遗失声明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>的公告》(2018年第44号公告)第十九条规定,以下人员因保管不善,不慎遗失税务检查证,特此声明作废。
持证人:曾钧,税务检查证号:赣税征360502190297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该税务检查证作废,不再具有法律效力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冒用该证件从事税务检查活动,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渝水区税务局
2026年1月16日